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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铁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解读

浏览量:21180  发布时间:2021/4/26 16:23:00

        国家铁路局发布了《铁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铁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铁路文本》),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使用《铁路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为便于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更好学习、使用《铁路文本》,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铁路文本》的背景意义

  (一)推进铁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积极举措。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公平竞争等重大决策部署,必须不断总结铁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经验,响应铁路建设市场主体需求,编制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铁路文本》,进一步健全铁路建设市场治理规则,完善铁路工程监管制度体系,推进铁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推动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编制《铁路文本》,力求从招标投标规则上清除制约铁路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隐形壁垒,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铁路建设市场环境,更好激发铁路建设市场主体活力,促进铁路建设市场主体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完善质量安全管控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铁路工程安全优质建设,推动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

  (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做了局部修订,涉及铁路工程建设的《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陆续出台。此外,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等与铁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密切相关的行业标准也陆续修订印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迫切需要结合铁路建设实际编写《铁路文本》,将有关法规政策予以集中体现,促进铁路建设市场主体依法参与铁路工程建设。

  二、《铁路文本》的主要特点

  《铁路文本》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充分考虑铁路工程招标投标实际和有关市场主体的合理合法诉求,吸收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通行做法,从制度层面落实招投标双方的主体责任,促进铁路建设市场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充分体现《民法典》坚持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依法等基本原则;二是大力倡导电子招标投标,补充电子招投标的有关规定;三是积极推动信用成果在铁路工程招标投标的应用;四是全面服务不同投资主体建设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五是紧密结合铁路工程招标投标实践和今后发展需要;六是坚持以人民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力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铁路文本》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一是《铁路文本》适用于全行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二是既适用于目前铁路工程施工招标常用的总价承包模式,也适用于单价承包模式,具体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来选定,两种模式在文本中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变更估价条款上。三是充分考虑电子招标投标的需要,在“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两章增补了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内容,并分别以“A”和“B”表示传统招标投标和电子招标投标方式下的相应条款,供招标人选用。(来源:国家铁路局)

  (二)关于文本形式。为便于招标人和投标人使用,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正文、投标人须知正文、资格审查办法正文、评标办法正文、通用合同条款等内容全文编入《铁路文本》,招标人据此可便捷地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编制完整的铁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关于法定环节。《铁路文本》在“投标人须知”章节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异议,开标异议、评标结果公示及异议等法定招标环节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四)关于信用要求。贯彻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监管机制的要求,一是明示投标人的信用条件,在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三章中均做了相应要求,明确规定纳入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黑名单”、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近三年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法人均不得参加投标,同时在投标人信誉条件设定中允许招标人根据国家后续有关信用惩戒要求,补充相应的信用条件。二是将信用要求覆盖整个招投标活动周期内,明确“对投标人的信誉要求将覆盖整个招标阶段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为止”。三是减轻投标人的证明材料开具负担,明确由招标人和评标委员查证投标人的信用情况,投标人在投标中无需提交有关信誉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投标人资格。结合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治理的有关要求,将铁路行业一直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质量、安全、职业健康三项ISO认证调整为评标因素;结合近年来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政策措施及经验做法,明确规定投标人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与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劳动和社保关系”。

  (六)关于评标办法。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列举了付款条件、工期、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资格、质量目标、信用等参考性的评标价评审因素和经评审的投标价的计算公式(经评审的投标价(评标价)=投标人报价+各项评审报价增加数-各项评审报价折减数),以引导招标人正确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七)关于合同双方权责。一是细化了承发包双方在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诸如用工实名登记制度、代发工资制度、欠薪清偿责任等具体事宜;二是明确发包人开工前向监管部门提交缴纳工伤保险证明、监督承包人物资采购的义务;三是要求承发包双方应及时在铁路工程监管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的义务;四是根据《民法典》进一步强化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补充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催告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八)关于变更估价原则。《铁路文本》在专用合同条款列举了总价承包、单价承包两种承包模式的变更估价原则,即:对于总价承包模式,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是否予以估价或做部分估价,由合同双方约定;对于单价承包模式,为避免不平衡报价风险,在通用合同条款列举的3种估价原则之外,补充了当变更的数量超出设计数量一定比例后重新对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的规定。

  (九)关于合同价格调整。考虑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合同价格调整做了相应规定,并将是否调整、如何调整的权力交由合同双方来约定,《铁路文本》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人工费、地材价格调整事宜做了开放性规定,明确由合同双方就包括人工费、地材价格的调整事宜进行具体约定,并列举了不予调整、采用价格指数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调整和其他方式调整四种选项,供承发包双方组合选填具体调价内容及对应的调价方式。

  (十)关于风险包干费用。考虑到《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 已明确综合单价内已包含工程施工承包的风险费用,因此在《铁路文本》的专用合同条款中不再体现总价承包模式下的总承包风险费的计量、支付事宜。若总价承包模式下的承发包双方认为在综合单价之外还有必要单列一笔风险费用,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另行约定该费用的支付范围、支付条件和支付程序等具体事宜。

  (十一)关于保障运营安全。为从源头上避免处于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搅拌站、制梁场、无砟轨道板场等施工临时设施在竣工时未妥善处置而产生的安全隐患,《铁路文本》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承包人修建的临时设施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的临时设施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临时设施清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否则发包人可先行处理,承包人承担有关费用。

  (十二)关于保证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文件要求,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承包人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到期前发包人不再从工程进度付款中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另外,为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所引起的诸如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账款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其他义务中明确“发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合同附件中提供了支付担保的格式文本,供发包人选用。